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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公租房的租金略低于同地段的市场价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12-06-13 00:00: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 2736

住建部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6月1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规定,外来人员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定期调整

■租金应略低于市场价

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同时为引导和规范房地产租赁市场,《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定期调整。当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制定的标准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3种情况需退回

《办法》明确3-5年为一个审核期,对违规骗租明确追责,具有较大威慑力。在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方面,《办法》明确了3种情形:一是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二是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租金、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三是承租人有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和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应当在给予的搬迁期内腾退。

■违规拒不退回罚款

对拒不退回的,《办法》规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给予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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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租房需同时满足三条件

《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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