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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想要“住改商”需邻居同意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12-08-17 00:00: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 2733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龙头”,如何发挥这一“龙头”作用?答案之一,就是法制建设。可以说,法制建设是搞好城市规划管理的“生命线”。

今天上午,合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召开,《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提请审议。

 “住改商”需征求意见

对于更改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约束,“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的,应当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加强对这种行为的约束,此次“草案修改稿”对不同情况做了具体规定: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其中,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临时改变用途使用的房屋,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若违反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使用性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配套设施建设须同步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道路也逐渐扩张,道路线路也越来越复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能否正常运作,不仅关系到城市道路的合理发展,更影响到城市化进程的发展。

“草案修改稿”对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有了明确要求: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对于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除公共管沟容量不足外,不得另行开挖铺设管线。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要求逐步改造入地。

对于建设工程的配套设施建设,“草案修改稿”也要求同步实施。具体来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期完成。

 举报人积极性将得到保护

为了严格规划管理,鼓励对违法行为的举报,“草案修改稿”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保护举报人的积极性,对于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完善,指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与此同时,还将对违法行为予以公示”。

此外,“草案修改稿”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新技术应用,建立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库;创新城乡规划方法和管理手段,提高城乡规划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汪丽玲 孙黎丽 记者 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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