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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京华时报报道,汇集多名专家学者和法律界意见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立法建议稿》27日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寄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草稿建议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设立严格的听证程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建议稿中提出,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集体土地征收方案依法报批前送达《拟征收告知书》;做出征收决定后进行征收公告。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对方案做出修改,最终方案须经过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且面积占本集体经济组织本次征收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
针对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征收集体土地进行商业开发的行为,建议稿明确列举了六项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情形。一是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教、文、卫等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对危房等项目进行集中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建议稿提出土地补偿费与出让价格挂钩,土地出让金除去征收及拍卖必要费用外,作为土地补偿费由地方人民政府交还给原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进行分配。同时,土地补偿费的30%归村集体所有,70%归被征收人所有。
另外,建议稿对公安机关在拆迁过程中的职责做出明确,规定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负有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职责,对采取非法方式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如果公安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公安机关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