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本地资讯 | 业界新闻 | 家居资讯 | 人物访谈 | 成交快报 | 直达县区 | 折扣促销 | 楼市汇总 | 专题策划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 擅改建筑物使用性质最高罚10万元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12-12-03 00:00:00   来源: 手机看新闻   点击: 2935

  □本报记者 曹茜

  从12月1日开始,《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对城乡规划有了更严格的要求,规定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擅自改变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下一步,省城乡规划将落实“幸福规划”理念,超前规划民生项目,打造10分钟生活服务圈。

  验收前须核实规划

  《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继续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将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范围定为全省行政区域,打破了以往的城乡二元结构。

  打造10分钟生活服务圈

  下一步,保障性住房、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民生项目将超前规划、合理布局。走出家门10分钟的路程内,分布有学校、医院、商场、幼儿园、老年公寓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居民不必为道路拥挤发愁,不会因孩子上学路远担忧。幸福生活不过就是这些点点滴滴的方便。下一步,这样的“幸福规划”理念将会被落实。




郑重声明:
  • 1、本站在此郑重声明,欢迎媒体、同行转载本网站信息,转载时请必须注明文章出处:菏泽房产网(菏房网),如今后若发现采用本站引用的文章而不注明出处者,本站将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菏泽房产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 3、保护菏泽房产行业原创内容版权,遵守互联网行业自律。

上一篇:北京市住建委称尚未研究限价房回购
下一篇:重庆一年征收房产税1亿元 全部用于保障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