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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以12万元卖掉大兴区的一处宅基地,之后宅基地再易他手,新房主获得249万补偿款,演员、主持人曹颖将新房主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该钱款。日前,大兴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因曹颖有大兴区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大兴法院将对证件来源进行调查。
起诉两名后任房主
2月27日下午2时许,大兴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曹颖没有到庭参与诉讼,而是委托了代理人出庭。
曹颖共起诉了两名被告,分别是从曹颖手中购买了该房屋的曹先生,和之后从曹先生手中购买了房屋的邱女士。
据曹颖起诉称,1998年时其拥有当时被称为北京市大兴县太和乡(现为大兴区瀛海镇)四海二村的宅基地及房屋院落一处,并持有当时的大兴县土地管理局发放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2002年4月,曹先生以12万元的价格取得了该房屋,之后卖给了邱女士。
索要249万拆迁款
曹颖起诉称,2010年7月,因为房子拆迁,邱女士以被拆迁人的名义取得拆迁安置款249万元。
曹颖认为,曹先生将房卖给邱女士是“恶意串通”,邱女士无权取得该房屋的拆迁利益,要求将拆迁款返还给她。
对于曹颖的说法,邱女士及其代理人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莹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