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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12-03-31 00:00: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 2800

我们说的 阴阳合同 ,是指近年来存在的做低或做高房价进行过户的合同,是房屋买

卖双方为达到规避纳税、骗取贷款或其他目的,在二手房买卖中签订了两份合同,其中一份

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称为 阴合同 ,另一份是为了过户或者贷款向有

关部门登记或作证明时使用的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称为 阳合同 。有时候,阴合

同体现为对阳合同的房价款进行重大调整的 补充条款 。

关于 阴阳合同 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阴阳合同

均为无效合同,均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的规定,因而是无效的。第二种观点认为,阳合同不是合同

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整体无效,而阴合同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的合同,

在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因素的情况下应为合法有效合同。观点之三认为,阴合同有效,

阳合同除价格条款内容部分无效外,其余条款内容应为有效。

在本律师代理诉讼实践过程中,阴阳合同被确实为整体无效的案例确实存在,但极为少

见,体现了个别法官的观点。多数法官认为合同有效,并支持在不规避法律和税费的前提下

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一是有问题的。如何认定一份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从合同的本质

属性方面进行判断,应当考查订立合同本质行为,而不是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后果,

或合同内容上存在的瑕疵。阴阳合同虽然客观上存在 串通 的情况,但房屋买卖行为作为

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本质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 恶意串通 的问题。至于合同条款的

瑕疵和违法问题,并不是买卖合同最本质的内容,如该条款违反税法等强制性法律规定,则

应根据履行情况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观点二也值得商榷,因为很多阴阳合同的阴合同,是

作为阳合同的补充条款存在的,仅对总房款作出变更。如果此时阳合同整体无效,阴合同内

容将极不完整,何谈单独生效呢?第三种观点是相对客观的,也是笔者倾向采纳的。

文/张建伟;祝文龙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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