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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地效益差时,村民将承包地交回了村里;如今种地效益好了,村民能不能再收回自己的承包地?3月25日记者获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这样的案子,终审支持了村民尹某的上述要求,判令村委会分给其耕地11亩,并补偿因迟延分地造成的损失共计3300元。
2002年,庆云县中丁乡某村村民尹某考虑种地成本太高、收益不大,经与本村村委会协商,将全家的承包地暂交回村里,承包费由村委会收取,尹某不交纳公粮款。2008年11月,由于取消农业税、发放种粮补贴等惠农政策的实施,尹某感觉种地效益高了,便又找村委会要求重新收回承包地。村委会承诺2009年秋后为尹某“补地”,并为其出具了一份书面“情况说明”,写明“因历史原因,村民尹某原有土地被分给别户。现村委会同意为其一家六口补地,同时为补偿原有土地上的梨树损失,另增加2亩地作为补偿。补地时间为2009年麦秋之后。”上面还有村委员会的公章以及乡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签名。
然而,村委会逾期至今一直没有给尹某一家“补地”,尹某遂于2011年初向庆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6月,庆云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村委会分配给原告尹某耕地11亩,补偿给原告因迟延分地造成的损失共计款33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村委会不服,提出上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民依法享有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原告尹某向被告村委会主张按人均耕地承包土地的权利是受法律支持和保护。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应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将承包地及时分配给要求承包的村民,逾期给要求承包土地的村民造成的损失,村委会应酌情补偿。经审理,德州市中级人民法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