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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也不能用来调节收入差距。收入分配主要是中央政府的职能,而房产税是地方税。在可以选择的条件下,税重地区的居民不愿意居住。赋予房产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定位,只会鼓励各地“以邻为壑”。各国多不用房产税来调节收入差距。即使是个人所得税,由于全球化的原因,其收入调节作用现也较少得到强调。政府更多地借助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来促进社会公平。
另外,中国财产税税收收入低也不应是对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的理由。税制结构优化要有一个过程。房产税在其他国家税收收入中的地位高,不足以说明中国也需要有更高的房产税收入。世界上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增值税,美国就没有,但美国税制结构就不见得不合理。房产税之于当下的中国也是如此。再说,税制结构演变有其自然规律,经济社会环境不具备而盲目调整不见得就能实现预期目标。
未来,开征房产税的收入可以为地方公共服务提供财力,但对房产税所提供的税收收入水平也不宜有过高期待。时下,用房产税取代以“卖地财政”为主要内容的土地财政模式的看法较为流行。果真如此,那么要收多少房产税才够呢?税收负担问题不能忽略。虽然中国的税负哪怕是广义税负在世界上也只是处于中等偏上水平,但在税负分布上,广义税负(包括各种税费基金)分布极其不均。购买商品房自己居住的个人负担最重,如再增加他们的负担,显然不合理。仅以持有环节无税负来说明房产税开征的必要性也似不妥,一种商品各环节的税负应综合看待。开发交易环节已缴纳了较重税负的商品房,在持有环节还要课税,只会进一步加重购买商品房自住者的税负,不利于住房民生改善。房产税只能是一种替代性税种,即在开征房产税的同时,取消相应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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