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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有执行依据——于1995年由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为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5%。收取;101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按2.5%。收取。记者注意到,上述《通知》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记者调查发现,像李先生一样,部分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审批房贷时,一般会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从而确定贷款的具体数额。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要求贷款申请人承担评估费的现象较为普遍。
市消协等18家消费维权单位认为,《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明确,评估费原则上由商业银行承担。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在个人购房信贷中靠挣取利差盈利,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是其降低风险的必要措施,抵押物评估费是信贷成本的一部分,理应由商业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承担。
天津市消协等18家消费维权单位表示,部分商业银行转嫁房产评估费涉嫌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要求申请人只有在交纳评估费并对抵押物做评估的情况下才可继续申请贷款,其实质是利用强势地位要挟贷款申请人,剥夺了贷款申请人信贷公平的权利,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天津市消协等18家消费维权单位建议,相关机构应坚守原则,自觉承担房产评估费,并建议相关部门废除约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