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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不会改变权利人已取得的各项权利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15-03-08 09:30:11   来源:菏房网   点击: 1980
  (菏泽房产网)讯:针对近日有网友对《不动产权证书》格式提出了质疑,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作出回应:不动产统一登记不会改变权利人已取得的各项权利效力。《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使用期限”,主要针对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有利于维护产权人合法权益,便于日后按照《物权法》有关规定,办理自动续期手续。房屋所有权无使用期限,因此无需填写年限。

  《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依照该条例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中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

  在一份最新的《房屋买卖合同范本》上,记者注意到,该合同清晰地记载了土地使用权年限。记者也了解到,在以往的房地产合一证书上,一直都记载了土地使用年限。业内人士介绍,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实质就是把这份买卖合同上记载的房屋产权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不动产权证书》明确记载土地使用年限,一方面便于不动产权利人知悉土地使用期限,依照《物权法》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的规定,届时办理自动续期手续,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便于在转让、抵押等交易活动中依法保障产权人权益。

  “统一登记后,产权人原来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都不受任何改变。”这位负责人强调,《不动产权证书》不改变统一登记之前权利人取得的各项不动产权利效力,正是基于此,国土资源部明确《不动产权证书》“不变不换”,即分散登记时颁发的各类土地、房屋等权利证书继续有效。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按照现行法律,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等几类土地权利没有规定期限,因此无需填写《不动产权证书》上“使用期限”
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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