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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同意我市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调整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文件详细文件如下:
这是什么意思呢?
小编来给大家解读一下
重点信息是
以后对侵占道路行为的处罚权
由之前的城管部门调整至
公安交管部门
举个例子:以前路边路沿石以上、人行道、盲道停车由城管部门管理,以后只要侵占人行道、盲道,路沿石以上乱停车将由交警部门贴条、扣分罚款甚至拖离。
1、路边有停车位划线的可以停车、有停车场可以停车。
2、马路两侧有人行道、含盲道、行人通行的地方、路沿石以上不可以停车(举例:人民路中央公馆附近,路沿石以上行人通行的地方不可以停车,绿化带以内,商家门口停车位可以停车)
3、有禁停标志的不可以停车。
1、根据道路交通法,如在以上区域违规停车,将进行贴条处理,罚款100不扣分。
2、根据道路交通法第56条,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部门有权拖移机动车。罚款100不扣分。
3、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罚款200扣3分。
扩散周知
菏泽的车主们
千万不要任性停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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