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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菏泽将限行所有三轮四轮车!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18-12-14 16:17:20   来源:菏房网   点击: 3431

根据菏泽市公安局、菏泽市城市管理局、菏泽市交通运输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菏泽市城区内车辆限行的通告》精神,自2019年1月1日起,每天早7时——至晚7时,所有电动或燃油三轮四轮摩托车禁止在城区内通行



2019年1月1日起,全市超标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整治工作进入第三阶段,禁行区域扩大到北至北外环(不含)、南至南外环(不含)、东至上海路(不含)、西至昆明路(不含)。

2019年1月1日起
全城区全时段禁止超标电动车行驶

自2019年1月1日起,扩大禁行区域,南至南外环(不含)、东至上海路(不含)、北至北外环(不含)、西至昆明路(不含)区域内禁止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通行。

12月10日,高新区交警大队提前谋划部署,认真筹备第三阶段超标电动三轮、四轮车整治工作,在昆明路220路口、昆明路中华路口、昆明路曹州路口、昆明路八一路口、昆明路黄河路口、昆明路大学路口禁行区域方向设置宣传标牌。

同时在高新区人员密集场所发放宣传单等方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全力做好源头管理等工作,引导第二阶段禁行区域以外的居民积极响应政府决策部署,共建和谐美好家园。

整治车辆

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

查处措施

违反禁行规定不听劝导、教育的,在禁行路段、时段、区域驾驶上述整治范围内的三、四轮电动车进入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等具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款进行查处;对依法扣留的车辆,不能够提供合法来历证明的,不予发还车辆;查扣车辆属拼装或报废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利用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违规从事客运市场经营的,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67条第二款规定,予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接受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处置。

电动三轮车无证驾驶的,处以200元罚款;电动四轮车无证驾驶的,处以500元罚款。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无号牌上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有驾驶证的,扣12分。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和扰乱信访、办公及社会秩序等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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