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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上午
市政府召开市区超标电动车治理工作会议
自2019年1月1日起,扩大禁行区域,南至南外环(不含)、东至上海路(不含)、北至北外环(不含)、西至昆明路(不含)区域内禁止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通行。
2019年1月1日起,未登记编号的二轮电动车禁止驶入菏泽市区南至南外环(不含)、东至上海路(不含)、北至北外环(不含)、西至昆明路(不含)以内区域。对未登记编号和已登记未悬挂编号的车辆,以及闯红灯、逆向行驶、违反规定载物(人)、越线停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严格管理。如有违反,第一次接受2小时的教育培训,抄写承诺书;第二次上岗体验执勤1小时;第三次予以罚款;已办理车登记编号的,超过三次收回登记编号。
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
违反禁行规定不听劝导、教育的,在禁行路段、时段、区域驾驶上述整治范围内的三、四轮电动车进入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等具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款进行查处;对依法扣留的车辆,不能够提供合法来历证明的,不予发还车辆;查扣车辆属拼装或报废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利用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违规从事客运市场经营的,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67条第二款规定,予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接受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处置。
电动三轮车无证驾驶的,处以200元罚款;电动四轮车无证驾驶的,处以500元罚款。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无号牌上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有驾驶证的,扣12分。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和扰乱信访、办公及社会秩序等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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