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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这26个地块将被征收!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19-10-19 09:04:46   来源:菏房网   点击: 3237

近日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
11则拟征收土地公告
详细内容如下:


详细内容如下:

定征公告〔2019〕30号

为提供菏泽市定陶区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南临刘庄村建设用地,西临刘庄村建设用地,北临刘庄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仿山镇刘庄村。
用途:商服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东临建设用地、刘庄村耕地,南临刘庄村耕地,西临刘庄村耕地,北临刘庄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仿山镇刘庄村。
用途:商服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东临何楼村林地,南临何楼村建设用地、耕地,西临建设用地、何楼村耕地,北临何楼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仿山镇何楼村。
用途:商服用地。
地块4位置范围:东临建设用地、刘庄村林地、何楼村耕地,南临何楼村建设用地、耕地,西临何楼村耕地,北临建设用地、刘庄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仿山镇何楼村、刘庄村。
用途:商服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 》(鲁政字〔2015〕286 号)公布的菏泽市定陶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涉及一个区片,为贰级区片每亩补偿5.3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12号)规定执行补偿。居民住宅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菏泽市定陶区仿山镇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局会同菏泽市定陶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15日由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吉祥
联系电话:0530—2568003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0日

 

定征公告〔2019〕31号

为提供菏泽市定陶区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东临杜庄村耕地,南临杜庄村耕地,西临杜庄村耕地,北临杜庄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仿山镇杜庄村。
用途:商服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东临杜庄村耕地,南临建设用地、杜庄村耕地,西临建设用地、杜庄村耕地,北临杜庄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仿山镇杜庄村。
用途:商服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 》(鲁政字〔2015〕286 号)公布的菏泽市定陶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涉及一个区片,为贰级区片每亩补偿5.3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12号)规定执行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局会同菏泽市定陶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15日由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吉祥
联系电话:0530—2568003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0日

 

定征公告〔2019〕32号

为提供菏泽市定陶区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东临十里铺村林地,南临建设用地,西临建设用地,北临十里铺村林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仿山镇十里铺村。
用途:商服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东临建设用地,南临建设用地,西临十里铺村林地,北临建设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仿山镇十里铺村。
用途:商服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东临建设用地、十里铺村耕地,南临建设用地、十里铺村耕地,西临建设用地、十里铺村耕地,北临建设用地、十里铺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仿山镇十里铺村。
用途:商服用地。
地块4位置范围:东临何楼村耕地、郜庄村耕地,南临建设用地、十里铺村耕地、郜庄村建设用地,西临建设用地,北临建设用地、十里铺村耕地、何楼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仿山镇十里铺村、何楼村,滨河街道办事处郜庄村。
用途:商服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 》(鲁政字〔2015〕286 号)公布的菏泽市定陶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涉及一个区片,为贰级区片每亩补偿5.3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12号)规定执行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局会同菏泽市定陶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15日由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吉祥
联系电话:0530—2568003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0日

 

定征公告〔2019〕33号

为提供菏泽市定陶区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东临建设用地、工厂李村耕地,南临建设用地、工厂李村耕地,西临工厂李村耕地,北临工厂李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滨河街道办事处工厂李村。
用途:其它商服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东临建设用地,南临建设用地,西临工厂李村耕地,北临工厂李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滨河街道办事处工厂李村。
用途:其它商服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东临工厂李村建设用地,西临工厂李村林地、建设用地,北临工厂李村建设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滨河街道办事处工厂李村。
用途:商服用地。
地块4位置范围:东临工厂李村耕地、吴河村耕地,南临工厂李村林地、建设用地、吴河村耕地,西临工厂李村耕地、林地,北临工厂李村耕地、林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滨河街道办事处工厂李村、吴河村。
用途:商服用地。
地块5位置范围:东临杨店社区耕地,南临杨店社区耕地,西临杨店社区耕地,北临杨店社区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堂镇杨店社区。
用途:其它商服用地。
地块6位置范围:东临杨店社区耕地,南临杨店社区耕地,西临杨店社区耕地,北临杨店社区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堂镇杨店社区。
用途:其它商服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 》(鲁政字〔2015〕286 号)公布的菏泽市定陶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涉及两个区片,分别为壹级区片每亩补偿5.6万元、贰级区片每亩补偿5.3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12号)规定执行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局会同菏泽市定陶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15日由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吉祥
联系电话:0530—2568003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0日

 

定征公告〔2019〕34号

为提供菏泽市定陶区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南临田楼村耕地,西临田楼村耕地,北临建设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滨河街道办事处田楼村。
用途:商服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东临陆湾村耕地,南临陆湾村耕地,西临陆湾村耕地,北临陆湾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堂镇陆湾村。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东临张湾村耕地,南临张湾村建设用地,西临张湾村耕地,北临张湾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湾镇张湾村。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4位置范围:东临建设用地,南临马楼村耕地,西临建设用地,北临马楼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孟海镇马楼村。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 》(鲁政字〔2015〕286 号)公布的菏泽市定陶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涉及两个区片,分别为壹级区片每亩补偿5.6万元、三级区片每亩补偿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12号)规定执行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局会同菏泽市定陶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15日由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吉祥
联系电话:0530—2568003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0日

 

定征公告〔2019〕35号

为提供菏泽市定陶区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东临杨店社区耕地,南临建设用地,西临杨店社区耕地,北临杨店社区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滨河街道办事处孙庄村、杜堂镇杨店社区。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 》(鲁政字〔2015〕286 号)公布的菏泽市定陶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涉及一个区片,为贰级区片每亩补偿5.3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12号)规定执行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局会同菏泽市定陶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15日由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吉祥
联系电话:0530—2568003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0日

 

定征公告〔2019〕36号

为提供菏泽市定陶区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东临建设用地,南临吴河村耕地,西临吴河村耕地,北临建设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滨河街道办事处吴河村。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 》(鲁政字〔2015〕286 号)公布的菏泽市定陶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涉及一个区片,为壹级区片每亩补偿5.6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12号)规定执行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局会同菏泽市定陶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15日由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吉祥
联系电话:0530—2568003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0日

定征公告〔2019〕37号

为提供菏泽市定陶区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东临吴登庙村耕地,南临吴登庙村耕地,西临吴登庙村建设用地,北临吴登庙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仿山镇吴登庙村。
用途:其它商服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 》(鲁政字〔2015〕286 号)公布的菏泽市定陶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涉及一个区片,为贰级区片每亩补偿5.3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12号)规定执行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局会同菏泽市定陶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15日由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吉祥
联系电话:0530—2568003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0日

定征公告〔2019〕38号

为提供菏泽市定陶区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东临建设用地,西临付庄村耕地,北临付庄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滨河街道办事处付庄村。
用途:其它商服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 》(鲁政字〔2015〕286 号)公布的菏泽市定陶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涉及一个区片,为壹级区片每亩补偿5.6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12号)规定执行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局会同菏泽市定陶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15日由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吉祥
联系电话:0530—2568003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0日

定征公告〔2019〕39号

为提供菏泽市定陶区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东临梁王台社区耕地,南临梁王台社区耕地,西临梁王台社区耕地,北临梁王台社区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滨河街道办事处梁王台社区。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 》(鲁政字〔2015〕286 号)公布的菏泽市定陶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涉及一个区片,为壹级区片每亩补偿5.6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12号)规定执行补偿。
被征收土地社区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局会同菏泽市定陶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15日由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吉祥
联系电话:0530—2568003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0日

定征公告〔2019〕40号

为提供菏泽市定陶区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东临盛庄村耕地,南临建设用地,西临建设用地、盛庄村耕地,北临盛庄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杜堂镇盛庄村。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 》(鲁政字〔2015〕286 号)公布的菏泽市定陶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涉及一个区片,为贰级区片每亩补偿5.3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12号)规定执行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局会同菏泽市定陶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15日由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吉祥
联系电话:0530—2568003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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