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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官网
发布两则拟征收土地公告
详细内容如下:
01
为濮阳至阳新高速公路菏泽(牡丹区)段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菏泽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收回)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濮阳至阳新高速公路菏泽(牡丹区)段项目,途径李村镇、高庄镇、吴店镇、王浩屯镇、大黄集镇,共涉及5个乡镇。
李村镇行政区域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安庄行政村、梨园行政村、宋楼行政村,共涉及3个行政村。
高庄镇行政区域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耿庄社区、贾楼行政村、赵楼行政村、周庄行政村、朱庄行政村,共涉及5个行政村(社区)。
吴店镇行政区域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张古云行政村1个行政村。
王浩屯镇行政区域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堤北张行政村、堤口行政村、东袁张行政村、杜海行政村、郭寨行政村、皇甫庄行政村、贾寨行政村、荆集行政村、李刘庄行政村、龙王冯行政村、水牛李行政村、王浩屯行政村、王善庄行政村、许寺行政村、薛义屯行政村,共涉及15个行政村。
大黄集镇行政区域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岗李行政村、沟张庄行政村、后张集行政村、前张集行政村、张老庄行政村,共涉及5个行政村。
项目用地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为:牡丹区水务局、菏泽市公路管理局。
用途:公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牡丹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三级区片每亩补偿6.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1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实施成片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局会同牡丹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收回)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8月3日起由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收回)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实施成片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涉及收回的土地以牡丹区人民政府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依法签订的收回协议予以补偿。
本公告在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收(收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收回)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立宏
联系电话:0530-7799835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日
02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菏泽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铁庄行政村耕地以南,铁庄行政村耕地以西,铁庄行政村耕地以北,铁庄行政村耕地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牡丹区吴店镇铁庄行政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二位置范围:铁庄行政村耕地、大刘庄行政村林地、大刘庄行政村耕地以南,大刘庄行政村林地、大刘庄行政村耕地以西,大刘庄行政村耕地以北,大刘庄行政村耕地、铁庄行政村耕地地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牡丹区吴店镇铁庄行政村、大刘庄行政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三位置范围:东方社区耕地以南,东方社区耕地以西,东方社区耕地以北,东方社区耕地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牡丹区吴店镇东方社区。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牡丹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三级区片每亩补偿6.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1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局会同牡丹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8月25日起由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菏泽市牡丹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立宏
联系电话: 0530-7799835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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