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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2013--10号)万福河景观带提升改造项目房屋丈量复核启动!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20-09-29 11:00:28   来源:   点击: 3416
菏泽房产网(菏房网)讯:

9月27日,菏泽市(2013--10号)万福河景观带拓宽提升改造项目涉及丹阳街道居民房屋丈量复核正式启动。目前,正在加班加点丈量核实中。

小编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菏泽市万福河景观带一期工程征收范围万福河以北,闽江路以南,牡丹路、佃户屯办事处边界以西,牡丹区南城办事处边界以东(最终以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2020年 9 月 23 日至2020年 10月22 日。

该项目涉及丹阳街道刘庙社区李店、孔庄等自然村130多户居民房屋。复核后将评估并公示,预计10月份发放居民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正式进入征收程序。

据悉,该项目西起万福河水库西二路至日兰高速段河道及北岸景观带,全长约20公里。项目规划以生态景观为导向,遵循生态优先的原则,修复自然生态,建立连续的生态网络,该景观带建成后将成为菏泽市集水上运动、文化体验、滨水休闲和湿地体验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生态景观带、居民休闲生活观光区。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万福河北岸景观带建设、北岸堤防达标建设、河道拓宽疏浚、杨店闸及支流闸重建、马庄闸拆除、桥梁改建(景观桥)、道路改建以及配套综合管廊等。工程总面积约700万平方米(含河道及景观带占地),北岸景观带面积约347万平方米。总投资约30.86亿元(不含征地拆迁),其中工程部分约25.71亿元;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

 

关于菏泽市2013--10号地块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

说明

各位被征收人:

为了保障菏泽市2013--10号地块建设的顺利进行,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确保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透明、公开,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和《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菏政发[2015]29号),现将有关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菏泽市2013--10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 9 月 23 日正式公布,开始征求意见,在2020年10月22 日前,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可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书面提交征收部门。我们将认真收集、汇总、研究您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对符合政策规定的部分,我们将修改方案,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予以公布。

二、有关事项

(一)房屋征收部门在该项目建设指挥部设立了征收补偿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组,有对征收与补偿政策不清楚的可前往咨询。

(二)对《菏泽市2013--10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书面交至房屋征收指挥部办公室。不受理口头意见或建议。

(三)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设在:丹阳办事处刘庙社区

附件:《菏泽市2013--10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0年 9 月 22 日

附件:

 

菏泽市2013--10号地块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菏政发[2015]29号)和《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菏房发[2013]32号)的规定,制定菏泽市20123--10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目的

菏泽市2013--10号地块项目建设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

万福河以北,闽江路以南,牡丹路、佃户屯办事处边界以西,牡丹区南城办事处边界以东(最终以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征收部门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

2020年 9 月 23 日至2020年 10 月 22 日。

 

四、补偿

(一)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办法:以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在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用途、新旧程度、容积率、配套设施、土地等因素,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0.90)的,按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2.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容积率低于基准容积率(0.90)的: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评估补偿;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扣除不足基准容积率部分的建安造价等相关费用(300元/平方米)后,按基准容积率的相应建筑面积评估补偿。

空闲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参照政府公布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经评估后给予补偿;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只给予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扣除基准容积率相应建筑面积的建安造价等相关费用(300元/平方米)后,按基准容积率的相应建筑面积评估补偿。

空闲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法人的,参照政府公布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经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

3.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容积率高于基准容积率(0.90)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为准。对未经登记的房屋以其他可确权书证或者2004年房屋普查记录为依据认定房屋面积。对没有权属证书、可确权书证或者2004年房屋普查记录的住宅房屋,严格按基准容积率认定合法面积;其中高出基准容积率部分按成本法结合房屋结构、成新等因素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章建筑,突击搭建的房屋不予补偿。

4.办公用房、工业厂房、公益基础设施等房屋,根据房屋所在区位、结构、建设面积等因素、参考政府公布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和定期公布的各类结构房屋建安成本指导价格结合房地产市场状况评估确定后给与货币补偿。

(三)商业房屋和沿已开通城市主次干道用于经营的住宅(以下简称“住改经”房屋)等房屋性质认定标准。

1.商业房屋的认定标准。根据《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按商业房屋予以补偿。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出让土地,且用途为商业。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用途为商业。不同时具备上述标准的,不认定为商业房屋,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结合不同区位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2.“住改经”房屋的认定标准。沿已开通城市主次干道的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结合不同区位按住宅房屋评估,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一是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连续1年以上的纳税申报记录;二是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地点一致;三是属于同一幢建筑主体或纵深8米以内正在经营的合法连体建筑。

(四)被征收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对被征收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的价值给予一次性包干补偿,包干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

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装饰装修包干补偿费用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没有约定的,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在规定期限内协商确定;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先予征收,待纠纷解决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对装饰装修包干补偿费用有异议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评估机构认定后,按照现行市场价格结合成新以质论价据实补偿。违章突击装饰装修不予补偿,应自行拆除。

不论是自用房屋还是出租房屋,只给予一次包干补偿。

(五)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

1.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房屋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支付,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对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分别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支付。需要搬迁设备的,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调试等工序评估确定搬迁费。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搬迁的,不予支付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寻找周转房过渡的,临时安置费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交钥匙之日(人民法院强制搬迁的自强制执行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支付。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在支付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费。征收符合《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标准支付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费,支付期限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交钥匙之日(人民法院强制搬迁的自强制执行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止。被征收房屋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征收不沿城市主次干道以及虽沿城市规划道路但未开通、实际正在经营的住宅房屋,且同时符合《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一条(一)、(二)项条件的,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实际正在经营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各占50%的比例分配。

(六)其他相关规定。

1.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低于46平方米的,按照最低保障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申请住房保障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低于100平方米的,按照100平方米支付临时安置费。

七、房屋产权调换

凡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合法房屋所有权人,符合房屋产权调换条件的,均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政府采购房源。

(一)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

1、产权调换房屋建设标准:产权调换房屋建设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产权调换房屋户型以规划部门批准的方案为准,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最终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实际测量为准。

2、配套设施:被征收的住宅房屋每户可配购地下式储藏室一间和地下停车位(立体机械式)一个,由被征收人自愿购买,在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时一并选定。储藏室和停车位均不计入房屋产权调换面积。

(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确定办法:以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住宅或营业(住改非)房屋价值的评估均价为基础,结合征收项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产权调换住宅或营业(住改非)房屋的平均价格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

(三)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以入户调查登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交钥匙的先后时间综合计分的方式,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确定选房顺序后,在规定的房屋产权调换范围内,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就近套靠的原则依次挑选产权调换的房屋。

(四)产权调换房屋的结算办法: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只发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其他征收补偿费用暂不发放,作为核算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费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后,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五)产权调换房屋超面积部分的价格优惠办法。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面积超过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面积在5平方米(含)以内的按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均价计算,楼层调整价格另计;5平方米以上到10平方米(含)以内的,在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均价的基础上上调10%计算,楼层调整价格另计;10平方米以上到20平方米(含)以内的,在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均价的基础上上调20%计算,楼层调整价格另计;2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格计算,楼层调整价格另计。

产权调换营业用房的,产权调换面积超过被征收合法营业(住改非)房屋面积在5平方米(含)以内的按产权调换营业(住改非)房屋均价计算;5平方米以上到10平方米(含)以内的,在产权调换营业(住改非)房屋均价的基础上上调10%计算,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格计算。

八、过渡方式和期限

1.过渡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寻找周转房过渡。

2.过渡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交钥匙之日起36个月。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双倍支付逾期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商业房屋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标准双倍支付逾期停产停业损失费。

九、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交钥匙的,给予奖励。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给予10000元的奖励。

(二)征收个人带院落的住宅房屋(不含单元式住宅楼房一楼带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给予以下奖励:

1.每户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在90(不含)平方米以下的,奖励12平方米安置面积;

2.每户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在90(含)平方米以上144(不含)平方米以下的,奖励10平方米安置面积;

3.每户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在144(含)平方米以上的,奖励7平方米安置面积。

(三)征收个人单元式住宅楼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均以套内建筑面积评估、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相对应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按本征收补偿方案第七项第(六)款规定的标准计算,由被征收人承担。

十、其他事项

(一)办理征收补偿款项领取手续时,须由协议载明的被征收人持身份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搬迁验收合格证明,同时携带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所在地社区出具的房地产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持代办人身份证和委托书。

(二)办理产权调换房屋结算、交付手续时,须凭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人身份证明等证件办理。

(三)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必须一次性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四)产权调换房屋的保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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