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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2日,菏泽市郓城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尹某某以犯受贿罪、洗钱罪等提起公诉。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山东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利用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因向尹某某行贿的李某被查处,为掩饰、隐瞒受贿的赃款性质,自2020年年底,尹某某将受贿赃款存至其妻弟高某的银行卡内。2021年3月中下旬,尹某某再次收受他人贿赂,通过ATM机存入高某银行卡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自洗钱”犯罪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及时更新认识、转变观念,制定《山东省检察机关关于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十条意见》,切实增强检察机关内部反洗钱工作合力,职务犯罪检察部门与经济犯罪检察部门联合开展洗钱犯罪线索筛查专项行动,重点发掘2021年3月1日以来的自洗钱犯罪线索。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尹某某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审查发现存在“自洗钱”犯罪线索,菏泽市检察院跟进指导,组织专门力量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经审查认定,尹某某借其妻弟银行卡转存贿款,主观上具有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洗钱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受贿现金转换为他人名下存款的洗钱行为,且行为发生于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应以受贿罪与洗钱罪数罪并罚。经书面征求相关办案单位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尹某某以犯受贿罪、洗钱罪等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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