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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郑连荣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中疏于管理,导致医保基金遭受损失;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郑连荣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纪法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犯罪、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菏泽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菏泽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郑连荣开除党籍处分;由菏泽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