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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菏泽市城区部分街路命名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依法规范地名,进一步提高城市品位和管理水平,依照国家地名命名原则,市政府决定对菏泽城区部分街路命名。现通告如下:
本通知序列街路名称仅限于新路命名,不涉及的街路仍沿用原名。通知发布后,交通、公路、交警等有设置业务指示标识的单位,必须在60日内将指示标识按新的名称更换完毕;凡有印刷业务用图权限的单位,在印刷前必须将涉及地名名称部分报市民政局审查。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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