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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24-09-12 17:17:09   来源:   点击: 3288






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等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

  二、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健向好、进中提质的若干政策措施》(鲁政发〔2024〕10号)

  三、出台目的

  《通知》出台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公开政策具体要求,明确业务办理范围及办理流程,推动公积金付首付业务落实到位,开展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利于减轻购房者前期资金周转压力,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更好满足居民住房需求,提升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四、重要举措

  (一)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所涉及的房产,不仅有新建商品房,还包含保障性住房,此举进一步提高了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较大程度缓解职工购房压力。

  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时可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指定监管账户,按照交易流程和时限完成资金划转,保障了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了买卖双方的权益。

  购买新建商品房、再交易住房或保障性住房时,已使用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也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所购住房首付款,提取后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开展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保障性住房贷款需求的购房人凭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首付款支付凭证及办理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其他申请材料,按照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到购房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提出贷款申请,签订借款合同。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公积金中心收到房屋抵押登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转入购房合同约定的保障性住房收款账户。

  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以及其他事项对照新建商品房或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三)推进租购衔接,优化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缴存人购买首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将近一年内的租房提取金额与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四)优化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了高层次人才范围,明确了两类人才不同的优惠政策。

  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作为主借款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时,贷款额度不受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的限制,可享受菏泽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但具体可申请的贷款额度仍受购房总价款、首付款比例、家庭还贷能力等条件影响。

  符合菏泽市行政区域内无房租住本市地住房提取条件的“两卡”人才,租住本市商品住房并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可按照家庭实际租房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租住本市商品住房未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每年最高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24000元(按2000元/月标准)。

  “两卡”人才认定材料不再查看入职时间、招聘证明或劳动合同、学历证明等,只需要“牡丹惠才卡”或“山东惠才卡”。“双一流、高学历”人才认定材料按原规定执行。

  五、关键词诠释

  (一)《通知》中的“保障性住房”是指由市政府选定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通过全市范围内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等方式筹集,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具有保障属性的住房。

  (二)《细则》中的“监管账户”是指由住建部门会同银行开设的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六、重点解释事项

  (一)为保障资金安全,确定购房交易真实有效,切实维护缴存人自身利益,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首先在已实现预售资金监管的行政区域内试行开展。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承诺书》是在缴存人购买商品住房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

  (三)申请网签合同撤销或变更的,购房人公积金支付的首付款资金退回至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账户,住房公积金支出期间该部分资金不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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